第二篇德章[王本三十九章]
昔之得一者,从以往获得整体同一性的来看,天得一以清,天具有了整体性,就呈现出水一样的青色;
地得一以宁,地具有了整体性,就显示出宁静的本性;
神得一以灵,生命潜能得以集中,归于同一,就能发挥超常的影响;
谷得一以盈,川谷形成一定的整体高度,水就能贮积起来;
万物得一以生,难以计数的、形体各各不同的动物、植物,具有同一的生命力,所以都能从无到有、从小到大的生长壮大;
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。侯王了解全体成员的共同利害、共同愿望,才能决断天下大事。
其致之也,如果丢弃了它,谓天毋已清将恐裂,天就不能保持青青的正色而恐怕要裂开;
地毋已宁将恐发,地就不能维持宁静的状态而恐怕要崩坍;
神毋已灵将恐歇,生命潜能就发挥不了超常影响而恐怕要停歇;
谷毋已盈将恐竭,川谷就贮积不了水而恐怕要干涸;
万物毋已生将恐灭,万物就不能生长而恐怕要灭亡;
侯王毋已贵高将恐蹶。侯王就不能保有贵重、高级的地位而恐怕要栽下来。
故贵以贱为本,故而,贵以贱为根本,高以下为基。高以下为基础。
是以侯王自谓孤、寡、不谷。正因为这样,侯王自称“孤”、“寡”、“不谷”。
此非以贱为本邪,非乎?这不正是以贱为本吗,不是吗?
故致数舆无舆。故而,脱离、苛责大众,就失去了大众。
是故不欲琭琭如玉,珞珞如石。由于这个缘故,谁也不愿像好玉好石因显露出来而遭遇开采的危险。
正确理解本章,要弄清一个关键词“一”,把握一个关键句:“故贵以贱为本,高以下为基。”
先来看“一”。
这个了不得的“一”,到底是什么意思?
《高注》认为“一”就是“道”:“《王弼注》:‘昔,始也。一,数之始而物之极也。’第四十二章经云:‘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。’王注:‘万物万形,其归一也。’‘一’字均指道言。‘天得一以清’,即天得道以清也。下文皆如是……”但既然“一”即“道”,那怎么又言“道生一”呢?如此不变成“道生道”了吗?
但持有与高明先生相似意见的还真不少。如《陈注》:“得‘一’,即得‘道’……严灵峰说:‘一者,“道”之数。“得一”,犹言得道也。’”又如《老子译注》(冯达甫撰,以下简称《冯注》)说:“《韩非子·扬权》:‘道无双,故曰一。’《说文》:‘一,惟初太极,道立于一,造分天地,化成万物。’一,道之别名。得一,得道。”
但依冯先生所引《说文》“道立于一”语,显见“道”与“一”是“二”而非“一”,否则,“道”就无法立于“一”。《说文》指“一”为“太极”,似含有将“道”视为“无极”之义在。然而,冯先生却好像未察觉到此引证于他不利。
黄瑞云先生大概看到了这一矛盾,他在《老子本原》(以下简称《黄原》)欲加以调和:“一,道也。四十二章‘道生一’,则一为道的最初生成物,然在老子用语中,‘一’往往即指道。”黄先生说《老子》中对“一”的定义有不同,但他没有举例说明。《老子》中除本章与《第五篇德章[王本四十二章]》外,用到抽象的而非数字、序数之“一”的仅有两处:“三者(微、希、夷)不可至计,故混而为一”(《第十七篇道章[王本十四章]》);“是以圣人执一为天下牧”(《第二十五篇道章[王本二十二章]》);请问,这两个“一”中,哪个“一”可以确认是“道”而非“道的最初生成物”或其他什么呢?
其实,这两个“一”,都是根据具体语境而定的特指的“一体”,既非“道”,也不是“道的最初生成物”,这且待注到时再详谈。
因此,黄先生的调和并不能算成功。历来的注家中,或由“道生一”,依逻辑得出“一”为“道的最初生成物”的结论。
《淮南子·天文训》:“道日规,始于一,一而不生,故分而为阴阳,阴阳和而万物生,故曰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。”《河本》:“一,无为,道之子也。”《严指》:“一者,道之子,神明之母,太和之宗,天地之祖。于神为无,于道为有;于神为大,于道为小。”《老子校释》(朱谦之撰,以下简称《朱校》):“道生一,一者气也。《庄子·知北游》篇曰:‘通天下一气耳,圣人故贵一。’李道纯曰:‘道生一,虚无生一气,一生二,一气判阴阳。’赵志坚曰:‘一,元气,道之始也。古昔天地万物同得一气而有生。’”
看起来,把“一”解为“道的最初生成物”(元气)比解为“道”要讲得通些,但郭世铭先生还是从整章角度看出问题来。他分析了整章几层意思的逻辑关系,得出结论:“因此问题就在于从那些‘得一’如何得到‘必贵以贱为本,必高矣而以下为基’?”从这个角度来“重新解释‘一’”,就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果:“实际上,这里的‘一’仍是第十四章‘混而为一’的那个‘一’,是‘不为人所觉’、‘不为人所知’的意思。‘得’是‘达到’。于是‘得一’就是达到不为人所知、不为人所觉的境界:天达到不为人所觉的境界,就是清明的;地达到不为人所觉的境界,就是安宁的;神达到不为人所觉的境界,就是在各司其职,从而是灵验的;谷是江河的源头,谷达到不为人所觉的境界,就是水量充盈的(江河没有断流);侯王达到不为人所觉的境界,就是天下第一等的君主(即太上,参见第十七章)……‘得一’可以产生各种好的、高贵的结果,但‘不为人所觉’、‘不为人所知’却常被看作是低贱的标志,广为人知才是高贵的象征。于是才有‘必贵以贱为本,必高矣而以下为基’的结论。”
郭先生的论述,作为读后感来看倒是饶有新意,也能自圆其说。但作为注解来看,却不敢苟同。
首先,“贵以贱为本,高以下为基”(《郭说》据帛书,文字略有不同,但义相同,为约定俗成故,本书从《王本》),完全可以认作是紧接着上一句“侯王毋已贵高将恐蹶”而来的,一个明显的标志是唯有“侯王”一句提到了“贵”、“高”。因此,不是“那些‘得一’”都要与“贵以贱为本,高以下为基”的结论有联系,只要“侯王”之“得一”与之有逻辑联系就可以了。
当然,天、地、神、谷、万物得到的“一”,与侯王得到的“一”是性质相同的;但借用佛教术语来说,相同性是在因地上,相同因可以产生不同的“果”。“贵以贱为本,高以下为基”,恰是针对侯王得“一”后产生的“贵高”之果而言的。郭先生所犯的逻辑错误,是把由个别果引出的结论,当作由相同因引出的结论了。
但为什么本章自“故贵以贱为本”以下的后半段文字只专对侯王的个别果发表议论呢?只要知道《老子》一书是专对侯王而写就能了然。因此,前半段天、地、神、谷、万物的“得一”与“致之”,都可以看成为侯王的“得一”与“致之”作的兴。
而且,尽管“视之而弗见,名之曰‘微’;听之而弗闻,名之曰‘希’;之而弗得,名之曰‘夷’”,但此三者“混而为一”之“一”,是否即是“不为人所知、不为人所觉的境界”,尚可研究。即便真是如此,用到本章语境中来是否合适呢?此境界《老子》又名之曰“惚恍”,将“天得一以清”换言为“天得惚恍以清”,或云“谷得惚恍以盈”,郭先生是否认为意思完全相同呢?
但郭先生提出问题的思路给了我不少启发。除了侯王之得“一”必须能与“贱”“下”挂上钩外,还使我想到,古人提出“一”的概念,而不直言“道”或“元气”,是否另有深意?
如此转换审视角度,果然柳暗花明,豁然开朗。
“一”,首先是个数字。数字,是对现实世界存在关系的抽象。前述种种解释,都是把“一”作为存在物来定义的;作为存在物来定义,非此即彼,难免顾此失彼,失在太实。而东方哲学,以活泼泼的生命现象为研究对象,往往以功能态来给对象下定义,我们何不从这种思维特性出发,推进一步,设想古人名“一”,是要表示一种性质或关系呢?或者说,“一”不是对某种存在物(哪怕此存在物为无穷大,包容其他一切存在物)的定义,而是对某种性质或关系(譬如“无穷大”)的定义。这样,便可以换一个角度,换一种方式,对世界进行描述。所以说,提出“一”,即是提出了另一套符号语汇。就像用文字符号语汇可以构建一个观念世界,用数字符号语汇同样可以构建一个观念世界。文字符号语汇系统与数字符号语汇系统是可以沟通、互译、交叠的,更不用说“一二三”的语汇系统与“天地万物”语汇系统、“道德仁义礼智信”语汇系统等的交融、补充了。在形象思维、悟性思维的大系统中,古人对不同的语汇系统的区别一般是缺乏自觉的,只有像老庄那样的睿智圣哲,才在严格的逻辑思维网络中游刃有余,从心所欲而不逾矩。
尽管从两个语汇系统的交叠来理解本章中的“一”与“道生一”也能讲通,但容易产生歧义,故抽象的形而上的“一”,只出现在《德经》中。这也是使我产生《德经》为老聃从前贤著述中摘录的章句之猜测的一个原因。
“一”是对什么性质的抽象呢?这种抽象,又必须符合直观的要求,不能曲为之说。我反复寻思,觉得应为“整体性”,或曰“同一性”。
“天得一以清”,天具有了整体性,就有了清的本色。清,是如海水一样反映出的青色。《庄子·逍遥游》:“天之苍苍,其正色耶?”古人认为青色是天之正色、基本色。尽管天空中有阴晴晦明风雨的变化,但不能改变天之基本色。
“地得一以宁”,地具有了整体性,就有了宁静的特性。大地作为一个整体,它基本上是固定的、安稳的,如果像海水一样无时不刻在起伏波动,就不能承载万物,使其活动、生长。尽管大地上也有山崩地裂、火山喷发、洪水漫溢的变化,但不能改变大地安宁的特性。
“神得一以灵”,生命潜能得以集中,归于同一,就能产生超常的影响。这里的“神”,并非指的天神、上帝,而是指的潜藏于每个生命个体内的活力。这股活力用来支配平常的身体运动的,被称为“力”或“能”,用来作出超常活动的,如御风而行,才称为“神”。《易·系辞上》:“阴阳不测之谓神。”《〈庄子〉成玄英疏》:“就用语神……阴阳不测,故谓之神。”因此,“神乃不测之用”,是种超常的功用与能力。由于“神”本来存在于每个生命个体之内,故将它译为“生命潜能”。古人所谓“精神”,正是指的这种不可限测的生命活力,与今人以“精神”指“思维”等心理活动是不同的。“灵”,繁体为“”,《说文》作“”,认为本意是指以玉事神的巫,声,从玉,或从巫。巫是古代社会通过一定的祭祀仪式,可以与神沟通,传达神的旨意的人。巫本来特指女性,男性则称为觋。现在巫成为这类跳大神的人的通称。这在汉字语汇系统中是个罕有的现象。一般都是以男性名词来统称两性的,如“他们”,可以是两性人群的第三人称,而“她们”,只能是女性人群的第三人称。以“巫”来通称男女两性事神者,也许说明“巫”早在母系社会就产生了,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。如果把《老子》的哲学体系当作一个人的心理结构来看待,那么,在这个哲学体系的潜意识层面中,肯定有母系社会女性文明的深厚积淀;从“众妙之门”、“玄牝”、“守其雌”、“至柔”、“以静为下”等用语可以明显看出,从这“灵”字也可以看出。“灵”传达神意,带上了女性色彩,既有超常的权威,又不是强力加压,而是劝喻性的、抚慰性的,这从“灵活”、“灵巧”、“灵敏”、“灵动”、“灵奇”、“水灵灵”、“生灵”、“激灵”等词中可以看出来。所以,我将“灵”译为“超常的影响”,使之带上些柔性色彩。
“神”为什么“集中、归于同一”后才能“灵”呢?我在《还吾庄子》中注到“列子御风而行”时分析过。《列子》中写到列御寇经过九年修炼,临到飞起来时,是“心凝形释”。我就此解释说:“为什么每个人都有‘神’却只有少数修行得道的人才能用‘神’呢?有两条原因,一是‘心’将‘神’分散了。‘神’不能集中,表现出来的力量就不强。二是‘形’将‘神’拘束了。‘神’不能离‘形’而出,它就显示不出来。”这里,我再补充一点,先秦时人认为,“神”本来是混沌一片,充塞宇宙之中的,这就是《老子》所言之“谷神”。“谷神不死”,且“绵绵若存,用之不堇”,每个生命个体内之“神”,都来源于“谷神”,本质上是同一的。但生命体内之神,为形所拘,作用就很有限。体内的神集中起来,摆脱了形体的束缚,即是与谷神归于同一。因此,“神”的分散,既可以理解为被心驱使,分散使用到身体各处,更应理解为被形所限,与整体的“谷神”分离散处。故当列御寇的“神”从心形中解放出来,与谷神同一后,“竟不知风乘我邪,我乘风乎”?
“谷得一以盈”,川谷形成一定的整体高度,它就可以贮相当的水。谷是凹地,干的为山谷,积水的为川谷。本章中指的是川谷,因此帛书中写成“浴”。“浴”今天已表示洗澡的意思,故一律改成“谷”。为什么谷有干有积水呢?从贮水角度看,干谷的周围山岭高地间有缺口,水都从那里流走了,所以说没有“得一”,没有形成一定的整体的高度。这个整体性同一性是指高度而言的。
“万物得一以生”,难以计数的、形体各各不同的动物、植物,具有同样的生命活力,所以都能从无到有,从小到大地生长壮大。这个整体性、同一性指的是凡生命都具有的活力。
“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”,侯王了解了全体成员共同的愿望、共同的利害,才能处理天下大事。“贞”,《说文》:“卜问也,从卜,贝以为贽。”“贞”是会意字,本意是带着礼物去请人占卜。卜问以决事,而且,古代是不疑不卜,小事不卜,所以后来引申出“决大事”的义项。决大事首先要公正,又引申出“正”的意义。“为天下贞”就是为天下决大事。怎么能为天下决大事?就要使个人的愿望、利害与全社会的愿望、利害完全融合,这样,就能自然而然地代表全社会处理大事。这个“一”,指的是全社会整体的愿望与利害。尽管社会成员之间,往往存在着愿望与利害差别乃至冲突,但全社会必定有整体一致的愿望与利害,否则,分散个人就不会有组成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。社会事务,大量的是调和、解决社会成员与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,侯王要做好这个调解人与仲裁者的角色,只有以全社会共同的愿望与利害为准绳,所以要“得一”然后才可以“为天下贞”。从这句话,可以看到《老子》政治哲学的民本立场。
因为侯王得“一”(整体性)是指全社会,而侯王的地位好像是高居全社会之上的,“为天下贞”,为“贵高”,所以全社会相对侯王来说就是“贱下”了。故说失“一”就“无以贵高”,没有“社会”这一存在,也就没有“社会首脑”的位置。
紧接着“侯王得一”句的“其致之也”(此从帛书,王本等世传本作“其致之”)解说更加分歧。
《王注》:“各以其‘一’,致此清、宁、灵、盈、生、贞。”依此解,“其”指天、地、神、谷、万物、侯王,“致”为达到义,“之”指分别得到的结果(清、宁、灵、盈、生、贞)。这句话为上文之归结。
但这样解,对上文显得生硬,又使下文“天毋已清”云云显得没来由。而把“其致之”看作造成“天毋已清”乃至“侯王毋已贵高”的原因,行文就顺畅了,未知王弼为何看不到这一点。
河上公倒把“其致之”看成引起下文的原因。他注为:“致,诫也,谓以下六事。”看他对以下几句的注,可明白所谓“诫”的意思。举“天毋已清”句为例:“言天当有阴阳弛张,昼夜更用,不可但欲清明无已时,将恐分裂不为天。”此注中所发挥的是物极必反的思想。意思是说“天”不能一味追求清,不要阴阳昼夜,这样走向极端,会导致天的分裂。似乎为了支持河上公的注,帛书中五个“无以”均为“毋已”(帛书缺“万物得一以生”,“万物无以生将恐灭”句),而“天得一以清”等句中的“以”,帛书中仍作“以”。故此,高明先生认为是“后人误将‘天无已清’‘地无已宁’等诸‘已’字,同前文‘天得一以清’、‘地得一以宁’诸‘以’字联系在一起,故将‘天无已清’等诸句‘已’字皆改作‘以’。因此一字之差,本义全非。”高先生说“本义全非”,是因为他同意河上公注,把“已”理解为终极、极端。“已”有完成义,可以由此引申出终极、极端义,但仅作为“完成”来理解,是常义,按此解,“无已”或“毋已”只是“不能完成”的意思,与“无以”解为“不能”同义,故难说“本义全非”。而将“无已”或“毋已”解为“不要走极端”,倒显得是一种走偏锋、走极端的解法,需要有更多的证据来支持。
河上公注“一”曰:“无为,道之子。”注“天得一以清”曰:“言天得一故能垂象清明”,即“天得无为故能垂象清明”;所以认“天无已清”为“有为”,将导致“裂”。严遵支持这种解法。他虽然没有对“其致之”句作注;但他说:“是故,使天有为,动不顺一,为高得卑,为清得裂;阴阳谬戾,纲弛纪绝;和气隔塞,三光消灭;雷霆妄作,万物皆失。”以下还有“使地有为”乃至“侯王有为”云云。然而,取“一”作“无为”之象,此说缺乏根据,也没有直观性。“一”再少,也是“有”的开始。“一”与“二”之别,是多少之别,不会想到无有之别。先秦时虽无“O”的概念,但有“无”的概念。真是“无为”,何不直以“无”称之?不过按河上公注,“致,诫也”,应不是说“致”的意思为“诫”,而是说“致”(至极,走极端)的行为要引以为“诫”。但后来的注家多以“致”为“诫”义来理解,恐是错上加错。
但《河本》、《严指》之解似也有据。《庄子·至乐》篇:“天无为以之清,地无为以之宁,两‘无为’相合,万物皆化。”但天清、地宁本是种比喻性说法,故如何达到清、宁,可以从种种角度去阐发,同果而不同因,也是可以理解的。要讨论本章中的“一”是否“无为”,主要应该看“一”为“无为”之象是否有直观性,是否合乎情理(如“谷得无为以盈”,谷有为则“毋已盈将恐竭”是否说得通)。引《庄子》中语作证,暗含“同果必同因”的逻辑前提,不足信矣。
《朱校》据《龙本》,没有“其致之”这句话。但朱谦之先生在按语中说:“傅、范及释文下有‘其致之一也’”,并引《易·系辞》曰:“天下之动,贞夫一者也”,又曰:“言致其一也”,认为《老子》此句“与《易》义均合”,还是同意《王注》。其实,即使为“其致之一也”,也可视为下文之领起,这一点,等会再说。
《任译》为:“他们都从这个原则而得到他们所要得到的”,基本上按《王注》译。唯任先生将“一”译成“唯一的原则”,所以在本句中“一”变成了“这个原则”。说明一下,否则读者可能会看不懂。
《陈注》据帛书在“其致之”后加“也”,在“天无以清”前加“谓”,从语气看,也显然是领起后文之句。《陈注》并引“高亨说:‘“致”犹推也,推而言之如下文也。’张松如说:‘“其致之也”,似是启下,非总上,高说是。’”窃以为此与《老子》原意最接近,又有帛书为据。《冯注》也从此解。但有意思的是,同样注意到帛书与高亨说的《黄原》与《郭说》,仍然认为这句话“总上为当,非启下也”,对下文以“谓”开头一点未“嫌勉强”。这直使我怀疑自己对古汉语的语感。
然而,把“致”解为“推”,确有些勉强,也有些累赘。所以,我觉得,对“致”未能正确理解,是使“其致之也”这句话无论总下还是启下,总觉多余、摆不平的原因。
我认为,联系下文,对照上文来看,“致”是“弃”的意思。下文六个“毋已”,都是因为“失一”,“其致之也”,义应为“其失之(一)也”。用“致”而不用“失”,可能因为“失”是一种被动行为,往往是违背持有者意愿的;而“失一”则常常是“得一”者主动、故意的。“致”有归还义(《国语·鲁语下》:“子冶归,致禄而不出”),给予义(《易·困》:“君子以致命遂志”),送达义(《左传·文公十二年》:“使下臣致诸执事以为瑞节,要结好命”),穷尽义(《论语·子张》“人未有自致者”朱熹注:“致,尽其极也”),都含有主动付出本来为我所有的东西的意思在,因此,用来作“弃”、“丢”的委婉措辞。
顺便先把后文“故致数舆无舆”句提上来解释一下。
因为“致”的义项很多,还有“招引”与“归还”、“求取”与“送出”等背训,故“致数舆无舆”句的注解同样是“一片混战”。
有认为“致”通假为“至”,“舆”为“誉”的讹谬,把“数”视为衍文,与《庄子》的“至誉无誉”挂上钩的(《朱校》引高延弟说);有改成“数车无车”,解为“数车之各件,无一名车者,喻我是一身,无一名我也”(李道纯说,成玄英、河上公、李贽等也持相同观点);朱谦之先生引《那先比丘经》,证明以上观点源自佛学,非《老子》本意。本来,《老子》思想与佛家观点有不谋而合处,也属正常;只是将佛家的“数车无车”的解说搬到本章中来,前不着村,后不着店,故朱先生对河上公、二李及成玄英诸人之解下此断句,不冤枉也。但是,如果能确认此解确是受佛经影响,会不会对《河本》的成书年代带来影响呢?
但同样把这句话注成“至誉无誉”,和《庄子》挂起钩来,而理解的意思却与《庄子》中的“至誉无誉”义完全错开。如《任译》:“追求过多的荣誉就没有荣誉。”《黄原》:“《庄子·至乐》有‘至誉无誉’句,必原于老子,此吴澄所本。至,通‘致’,求也。句意谓,尽力去追求荣誉,反而会得不到荣誉。”而《庄子·至乐》篇中说:“吾观大俗之所乐、举群趣者,然如将不得已,而皆曰乐者,吾未之乐也,亦未之不乐也。果有乐无有哉?吾以‘无为’诚乐矣,又俗之所大苦也。故曰:‘至乐无乐,至誉无誉。’”根据这段话,“誉”应通“豫”,“欢乐”义,“至誉无誉”与“至乐无乐”义近。陈鼓应说:“最高的赞誉是无须夸誉的”,已属望文生义,而任继愈与黄瑞云之译文还与之颠反;任先生没说如此译是否据《庄子》,黄先生挑明是联系《庄子》“至誉无誉”来注解的,故他难辞其咎。
徐梵澄先生的解释的确别具一格:“疑(帛书)甲本得之(本意),原作‘舆’(与),亲也、从也、善也、助也、党也,皆其义也……‘数’谓‘频数’(屡次),频频亲与‘无亲与’之人,犹今世之敬养鳏、寡、孤、独,以及‘五保户’也。”“数与无与”,为频频去慰问孤寡的弱势群体,与“贵以贱为本”的观点倒也扯得上。只是“无与”为“无亲与之人”,在先秦文献中似乎别无佐证,且聊备一说。
我的译解也不过聊备一说,但自认比徐先生之解更多一点依据。依据之一在“致”。“其致之也”中“致”为“弃”义,不说本句有与之相呼应义,至少在同一章同一段中,“致”不宜背训。而前述各家,“致”都解为“求”,应不宜。在徐梵澄先生解中,若“致”为“送达”义,则与“数与”之“与”义重复,故徐先生在解中只言“数与无与”,不提“致”字,恐不是无意的忽略。此“致”字也许是徐先生“臆解”之致命伤。
依据之二,是我径将“舆”解为“舆人”,即众庶、群众、大众的意思。《左传·僖公二十八年》“听舆人之谋”杜预注:“舆,众也。”《国语·晋语三》“舆人诵之”韦昭注:“舆,众也。”《周礼·夏官·序官》“舆司马上士八人”郑玄注:“舆,众也。”“舆”之“众”义,今天在“舆论”一词中还能见到其影子,“舆论”即为“众论”。“致”为“弃”义,这里意译为“脱离”。“数”为“数落”义,《列子·周穆王》“追数吾过”殷敬顺释文:“数,责也。”《论语·里仁》“事君数”俞樾平议:“数者,面数其过也。”这里意译为“苛责”。“致数舆无舆”照字面即可直译为:“脱离、苛责大众,就失去了大众”,毋需通假转义、曲里拐弯,何乐而不为?
回头再看来“其致之也”以后几句,“谓”以下含“毋已”六句,字面义很明白,为什么这么说,解释起来莫衷一是,还是读者自去体会。有个别字,如“发”,朱谦之先生从刘师培说,认为乃“‘废’字之省形”(繁体“发”为“”,“废”为“”,故如此说),意为“崩圮”,读若“废”,以与“裂”、“歇”、“竭”、“灭”、“蹶”等押韵。但“发”在苏北方言中,读若“fiè”,也与“裂”等同韵,说不定正是“发”之古音,不必通假“废”后去合韵。而且,“花开”也叫“花发”,“发”有“开”义;“地开”即“地裂”,即“崩圮”,本能直接讲通,恐也毋劳通假。
再接下来几句也易理解。关键句“故贵以贱为本,高以下为基”,何以为关键,在分析《郭说》注解时已提到。“孤”、“寡”、“不谷”,都是侯王谦称。“孤”、“寡(人)”之称,今天的古装戏与影视剧中还常在用,意义也容易理解,表示自己孤立无助,希望大家同情帮忙。开始这么说也许是出于真诚,对“高处不胜寒”的畏惧,所以《老子》借此来说明谦受益的道理。到后来变成得了便宜还卖乖。再后来大家只知道是侯王之专称,别人若以此自称便是有野心,要杀头的,对本来的词义已再无感觉。这种词语异化的现象,在汉语语汇中并不少见,当是外国人学汉语的一大难点。“不谷”之称当前基本不用。《淮南子·人间训》注:“不谷,不禄也。”意思是不配受此俸禄,不干事白拿薪俸。历来沿袭此解。《朱校》引章太炎先生说:“自称曰‘仆’,本是臣仆,亦兼短义。王侯谦以自称‘不谷’,‘不谷’即‘仆’之合音。”章先生认为旧注乃望文生义,“古人死言‘不禄’,不应以此自称。”李水海先生考证“谷”为生、养义,也言之成理,请参阅其所著《老子〈道德经〉楚语考论》。
现在来解最后一句:“是故琭琭如玉,珞珞如石。”对这句话的理解,分歧也很大。有说“琭琭”、“珞珞”都是贱的意思;有说“琭琭”是贵,“珞珞”是贱。而我则从《文子·符言》篇的一段话中受到启发,引如下:
“故无为而宁者,失其所宁即危;无为而治者,失其所治即乱。故‘不欲碌碌如玉,落落如石’。其文好者皮必剥,其角美者身必杀;甘泉必竭,直木必伐,华荣之言后为愆,石有玉伤其山,黔首之患固在言前。”从这段话的意思,尤其是“珞珞”作“落落”,而“落落”则为显明义,使我想到,“琭琭”与“珞珞”,和贵贱无关,应是显露义。《说文》:“录,刻木录录也,象形。”徐锴系传:“录录,犹历历也,一一可数也。”“录”原指雕刻在木头上的花纹,引申出历历分明之义。“琭琭”,《广韵》:“玉名”,《集韵》:“玉貌”,说了等于没说。若将“琭琭”作会意字解,则为“玉之历历可见者”,也即玉质显露在表面者。“石有玉伤其山”,好玉好石显露在外,就有遭采掘的危险,故而“不欲”。
“致数舆无舆”,对应的是“毋已贵高”,“不欲如玉,珞珞如石”,对应的是“将恐蹶”。若如此解,则《老子》行文(虽然《德经》可能非老聃所撰,但古人摘录文字,同时也加润色、整理者很常见,即未加修饰,也是能入其法眼中其意者,故也可等视为老聃文字)针线之密,真可谓天衣无缝也。
旧注将其注得东拉西扯,前言不搭后语,真可惜了这样的锦绣文章。